使用条款(店铺用)
施行日:2026年6月1日/修订日:2026年10月7日
本条款规定使用 izz.jp(以下称“本服务”)的条件。
第1条(适用)
本条款适用于:在本服务注册,并将本服务用于制作、发布店铺的页面(以下称“店铺页面”)、受理网上预约、预付款、销售回数券等用途的人(以下称“使用者”)与运营本服务的 LinkDo合同会社(以下称“本公司”)之间的一切关系。预约店铺或购买回数券的顾客,适用《预约及购买顾客使用条款》。使用者使用本服务,即视为同意本条款。
第2条(注册)
1.希望使用本服务的人,应通过登记电子邮箱和密码完成注册。希望注册的人曾违反本条款,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其他情形,本公司可能拒绝其注册。
2.使用者在本服务登记的电子邮箱或其他信息有变更时,应及时在本服务上变更,或向本公司申报。
第3条(账户管理)
1.使用者应自行负责管理密码和账户信息。
2.使用者不得为自己以外的人经营的店铺使用本服务,也不得为此让第三者使用账户。
3.使用者可以为自己的店铺,让员工或其他人代为操作账户。此时,本公司将该人的操作按使用者的操作处理。
4.对于因密码遗失或第三者使用造成的损失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第4条(免费试用期、付费方案)
1.使用者自注册之日起,在本公司于本服务上显示的期间(以下称“免费试用期”)内,可以免费使用本服务。但在免费试用期内申请本公司规定的付费使用方案(以下称“付费方案”)的,免费试用期于申请之时结束。
2.使用者申请付费方案并支付费用后,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也可以使用本服务。付费方案的费用、支付方法和支付时期,依本公司的《特定商交易法相关标示》及本服务上的其他显示。
3.付费方案在使用者办理解约手续之前,按所申请方案的期间(月套餐为 1 个月,年套餐为 1 年)自动续订。
4.免费试用期结束后,在无法确认付费方案费用的支付期间,本公司可以停止店铺页面的公开、网上预约、预付款、回数券网上销售。
第5条(费用的修改)
1.本公司可以修改付费方案的费用。修改时,会在开始适用之日前留出相当的期间,将修改后的费用和开始适用的日期通知使用者。
2.修改后的费用,自开始适用之日以后的续订时起适用,不适用于已支付的期间。
3.申请时显示“只要继续使用,这个价格就不会改变”的方案,其费用在该合同持续期间不作修改。
第6条(解约、删除账户、退款)
1.使用者可以通过本服务上的手续,随时解约付费方案。解约后,在已支付期间的结束日(年套餐申请了退款的,为本公司《特定商交易法相关标示》规定的日期)之前,仍可以使用本服务。
2.使用者通过本服务上的手续删除账户时,包括付费方案在内的本服务使用合同立即终止。
3.已支付的费用,除本公司《特定商交易法相关标示》规定的情形外,无论是因付费方案解约、账户删除、本公司停止账户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、本服务终止,还是其他理由,均不退还。
第7条(禁止事项)
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,不得有下列行为。
(1)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
(2)侵害他人知识产权(著作权、商标权等)的行为
(3)违反《药机法》《景品表示法》的记述(保证效果、主张类似医疗的行为、夸大广告等)
(4)把实际没有以该价格销售、或最近相当期间没有以该价格销售的价格,标示为“通常价格”
(5)虚假或夸大标示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等的功效
(6)就按摩指压、针、灸的施术所,广告法令不允许的事项
(7)刊登不真实的顾客评价
(8)对其他使用者或第三者的诽谤中伤、歧视性言行
(9)垃圾信息、大量发送、不正当的广告活动
(10)对本服务的非法访问、妨碍行为、逆向工程
(11)通过本服务的预付款或回数券网上销售,收取《特定商取引法》规定的特定继续性服务(美容护理中合同期间超过 1 个月、总额超过 5 万日元的服务等)的价款
(12)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
第8条(刊登内容的责任)
1.店铺页面上刊登的内容(包括菜单、价格、照片、说明、回数券、取消、退款规定,也包括使用本公司模板或自动显示的情形),应由使用者自行负责制作和确认。
2.本公司准备的退款规定、取消规定等模板只是一般示例。使用者应确认是否符合店铺的实际情况,并在需要时修改。
第9条(刊登内容的权利)
1.使用者自行准备并登记到本服务的文字、照片等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,归属于使用者或许可使用者使用的第三者。
2.使用者许可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,无偿使用前款的文字、照片等(除保存、复制、公开外,还包括配合显示调整大小、裁剪等加工)。
3.为介绍本服务,本公司可能在本公司的网站、广告等中刊登使用者的店铺页面及其图像。使用者提出要求时,本公司停止刊登。
第10条(与顾客的合同、退款、纠纷的解决)
1.通过本服务进行的预约、预付款及回数券销售所涉及的与顾客之间的合同,在使用者与顾客之间成立。本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。
2.向顾客退款、处理拒付(通过卡公司撤销付款),以及随之产生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,由使用者负担。就刊登内容、预约、回数券及使用者对本服务的其他使用,与顾客或其他第三者之间发生投诉或纠纷时,使用者应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予以解决。除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外,本公司就上述事项受到支付服务商、卡公司、顾客或其他第三者的请求时,可以向使用者请求已支付的金额及解决所需的费用(包括律师费用)。
3.使用者因关店、停业或其他情况,可能无法提供预约或回数券的服务时,应事先告知本公司。
4.在前款情形下,本公司可以停止使用者的预付款和回数券网上销售,并将此事告知支付服务商。
第11条(向顾客开示联系方式)
顾客为向使用者请求退款等而需要时,或有基于法令的请求时,本公司可能向该人开示使用者的姓名或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。
第12条(顾客信息的处理、业务的委托)
1.顾客信息中由使用者登记到本服务的部分(指手动登记的预约、为判定优惠券而登记的顾客电话号码等),本公司受使用者委托,为使用者处理。
2.本公司可以将与本服务有关的业务的全部或部分(包括前款信息的处理)委托给外部事业者,使用者应事先同意此事。
第13条(顾客的改期、取消)
对通过本服务进行的预约的改期、取消,使用者应遵守《预约及购买顾客使用条款》第6条的规定。
第14条(外部服务)
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的同时,使用支付服务(Stripe)、LINE 及本公司以外的事业者提供的其他服务时,应自行负责,遵守该事业者规定的使用条款等。
第15条(排除反社会势力)
使用者应声明自己不属于暴力团、暴力团成员、暴力团关联企业及其他反社会势力,并承诺今后也不属于。
第16条(本服务的停止、变更、终止)
1.本公司认为存在下列任一事由时,可以不事先通知使用者而停止或中断提供本服务。事由包括系统维护、天灾及本公司合理判断的其他事由。本服务的内容可能不经事先告知而变更。
2.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本服务。终止时,会在终止之日前留出相当的期间,通知使用者。
第17条(停止刊登、销售)
有下列任一情形时,本公司可以停止店铺页面的全部或部分公开、网上预约、预付款、回数券网上销售,或要求使用者修改、删除刊登内容,或自行修改、删除。
(1)违反或可能违反法令或本条款时
(2)收到行政机关的要求时
(3)第三者提出权利受侵害的申诉、且有侵害可能时
(4)联系不上使用者,或因关店、停业等被认定难以提供预约或回数券的服务时
第18条(停止账户使用、解除合同)
使用者有下列任一情形时,本公司可以停止其账户的使用,或通知使用者后解除本服务的使用合同。
(1)违反法令或本条款时
(2)在本服务登记的信息有虚假时
(3)本公司规定期限要求支付费用或本条款规定的其他款项,仍不支付时
(4)对本公司要求回复的联络,30 天以上没有回应时
(5)发现违反第15条(排除反社会势力)的声明或承诺时
(6)没有付费方案合同,且距最后一次登录已经过 1 年以上时
第19条(合同终止后的处理)
1.本服务的使用合同终止时,本公司可以删除使用者的账户、店铺页面及登记在本服务上的其他信息的全部或部分,且不负保存义务。
2.本服务的使用合同终止后,使用者对此前本服务的使用,仍不免除本条款规定的义务。
第20条(保证范围)
1.本服务不保证使用者的销售额或客流增加,也不保证适合特定目的。
2.对于天灾、停电、通信线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造成的损失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第21条(免责)
本公司对本服务的延迟、变更、停止、中断、终止,数据丢失或损坏,显示或计算错误,预约、付款、通知出错,停止刊登或销售,以及其他与本服务有关、使用者受到的损害,一概不承担责任。
第22条(使用条款的变更)
1.有下列任一情形时,本公司可以变更本条款。
(1)变更符合使用者的一般利益时
(2)变更不违反订立合同的目的,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、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及其他与变更有关的情况,属于合理时
2.本公司变更本条款时,会确定生效日,并在生效日之前留出相当的期间,将变更的事实、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日刊登在本服务上,并通知注册的电子邮箱。
3.使用者在变更的生效日以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,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本条款。
第23条(本公司的通知)
1.本公司对使用者的通知,通过向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、在本服务上刊登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。
2.通过向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进行通知的,该通知视为在通常应到达之时到达。在本服务上刊登的通知,视为在刊登之时到达。
第24条(权利义务的转让)
1.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,使用者不能将账户、本服务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本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。
2.本公司因合并、公司分立、事业转让或其他事由承继事业时,可以将本服务使用合同上的地位、本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,以及使用者登记在本服务上的信息及与使用者有关的其他信息,移交给承继事业的人。使用者应事先同意此事。
第25条(本条款的有效性)
1.即使本条款的部分规定依法令被判定无效,本条款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。
2.即使本条款的全部或部分规定对某一使用者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,本条款对其他使用者仍然有效。
第26条(准据法、管辖法院)
本条款的解释以日本法为准据法。就本服务发生纠纷时,以福冈地方法院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。